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具体办法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华侨捐赠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