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华侨捐赠财产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项目的名称,由受赠人报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