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华侨捐赠财产兴办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受赠人应与捐赠人就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用途作出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人应当将项目建设、财产使用和项目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华侨捐赠项目确认证书。 受赠人与捐赠人就工程项目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后,不得强求捐赠人追加捐赠款项。 捐赠人有权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申请审计机关对捐赠项目进行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