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华侨捐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华侨捐赠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华侨捐赠工作。 审计机构对华侨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