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华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征收、征用华侨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进行补偿和安置的; (二)擅自查封、扣押华侨投资企业的财产或者责令其停产停业的; (三)对华侨投资企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 (四)在政府采购、国家工作人员招录等活动中,对华侨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其他侵害华侨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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