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华侨的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投诉。 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应当依法受理。对属于本部门、本组织职责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不属于本部门、本组织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办理,并告知投诉人。对移交的投诉事项,侨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