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投资创业保护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投资创业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华侨历史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利用,编制华侨历史文化遗产目录,制定华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明确保护利用责任主体,落实保护措施。华侨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以及历史价值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手稿、文献资料等。 鼓励华侨房屋的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合理利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华侨房屋发展旅游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