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华侨及其投资企业和华侨社会团体依法参与慈善事业。对在慈善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华侨捐赠财产及其增值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不得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捐赠物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应当事先向捐赠人说明理由,国家规定应当给予补偿安置的,补偿的款物按照捐赠人意愿用于相关公益事业,同时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