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华侨出国定居可以保留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土地承包期内,华侨出国定居的,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扣缴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华侨的土地流转收益。 土地承包期内,华侨整户交回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园、鱼塘等时,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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