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华侨房屋等不动产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和安置。 征收华侨房屋应当依法公告,华侨不在国内的,征收人可以通过华侨在本省的亲属或者代理人协助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并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