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投资创业保护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投资创业保护 第二十六条 华侨回国创业、就业,符合本省人才引进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人才及其家属在办理户籍、医疗、金融、教育、出入境等手续以及项目申报、资格审定、科研等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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