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投资创业保护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投资创业保护 第二十八条 华侨投资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 华侨合法投资获得的税后利润、清算后的个人资金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汇往境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华侨投资企业的财产或者责令其停产停业。 对华侨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华侨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赞助、捐赠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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