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投资创业保护
第三十条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投资创业保护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华侨在本省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华侨在本省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适用政府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华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共建研发机构等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支持华侨建设或者参与建设高水平智库和软科学研究基地,提出咨询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