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投资创业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投资创业保护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华侨及其投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 华侨及其投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华侨利用其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投资创业的,享受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等相关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