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投资创业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投资创业保护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主导的人才引进及创新创业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各类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对华侨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或者企业予以同等支持。 华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报本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各类产业化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