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侨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华侨参与本省经济社会建设,为华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服务,组织开展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华侨参与本省经济社会建设以及在本省居住、生活提供便利,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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