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海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华侨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华侨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华侨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可以凭本人护照,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