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十七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具体数额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凡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选举委员会汇总推荐情况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按照讨论、协商的方式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时按姓名笔画的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