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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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印章,县级的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第十一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一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村都应当有一名以上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
第十二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二条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
第十三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三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
第十四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不...
第十五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
第六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十六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六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
第七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第十七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七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
第八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由本辖区各政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
第十八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八条 人民解放军应选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
第十九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九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
第二十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二十条 设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属于上级管辖的机...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五章 选区的划分 第二十一条 设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只参加县...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五章 选区的划分 第二十二条 选区划分应当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对代表的...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五章 选区的划分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农村一般以村民委员...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五章 选区的划分 第二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可以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划分选区。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一条,各少数民族单独选举时,单独划分选区;...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采取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每次选举前只对上次选举以后新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年龄计算,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出生日期以户...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城镇的居民和农...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员原则上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在选举期间不能回到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的,可...
第三十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可予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一条 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二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精神病患...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三条 选民登记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十六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十七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具体数额由选举委员...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公民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
第四十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投票选举前,选举委员会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具体的准备工作:核实选民人数;印制选票;由选民...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生产和工作情况,设立若干...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必须由选举委员会派员主持。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三条 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投票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五条 选民在选举日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委托其他选民...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六条 选举机构应当组织选民在选举日当天到选举会场、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投票。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七条 执行《选举法》第四十四条另行选举时,另行选举的次数只宜一次。另行选举时,正式代表候...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八条 投票选举结束后,应当在选举日将选区选票汇齐,由总监票人和各投票站的监票人共同监督,...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九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
第五十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三条 表决罢免要求,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可以...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五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其缺额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调...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六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分别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七条 补选的代表,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八条 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在选举中有破坏行为的,根据《选举法...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