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印章,县级的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乡、民族乡、镇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自行撤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