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 第三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二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三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二条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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