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 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二)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本行政区域内总人口数按常住户人口数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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