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 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三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三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可以单独选举,也可以联合选举。 其他选举事项,按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