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员原则上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在选举期间不能回到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或者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登记。 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员,本人愿意参加现居住地的选区选举的,可以凭居住证明和户口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流动人员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口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联系流动人员户口所在地,确认其选民资格。已经在现居住地选区参加过上次换届选举的流动人员,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需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可以设立流动人员参选登记站,发动流动选民主动登记。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对流动选民实行预登记后,应当主动告知其户口所在地选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