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可予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