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城镇的居民和农村的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和在校学生,在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三)中央、省、设区的市所属单位的人员,其领导机构与分支机构跨越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在其工作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四)离退休人员在现住地的选区登记,也可以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在选民登记期间无法取得联系的人员,暂时不予选民登记;但选举日前取得联系的,应当予以补办选民登记手续。 在居住地出生,年满十八周岁,因故未有户口者,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不作为户口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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