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三条 选民登记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