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