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由本辖区各政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民族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名额。 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日常事务。 选区设选举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由选举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