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五条 选民在选举日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一名选民最多只能代写三张选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