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六条 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分别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持,并派员到选区具体组织补选事宜。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补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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