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 第五章 选区的划分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未分类 第五章 选区的划分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农村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选区,城镇一般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划选区,选民不足以划为一个选区的,也可以与邻近单位合并划为一个选区;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