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或者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反馈,并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