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制定机关履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职责,及时了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并定期汇总、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情况和数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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