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备案审查工作有关情况和材料,由法制工作机构汇总草拟工作报告,经征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意见后按规定上报。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依职权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和专项审查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纠正处理的情况,开展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情况,下一步工作建议和安排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