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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