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备案
第九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备案 第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三亚市和三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以及授权其办公厅(室)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通告等规范性文件;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六)其他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三亚市和三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