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予以接收、登记,并依法进行审查。同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进行联合审查。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由负责审查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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