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审查标准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审查标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