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审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委托第三方研究等形式,充分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