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后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或者约谈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书面处理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