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