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审查标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审查标准 第二十五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只能制定法律、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四)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 (五)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六)违反法定程序;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