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四)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