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备案 第十四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存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