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第十八条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第十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三)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设备、设施; (七)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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