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权属

第七条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权属 第七条 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至确权时或者争议发生时已满20年的,应当确定土地所有权归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此期间原所有者以书面形式向现使用者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归还要求的,土地所有权仍属原所有者。 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使用的土地至确权时或者争议发生时不满20年的,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土地归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情形确定所有权归属: (一)申请土地确权前没有争议的,土地所有权确定给正在使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二)申请土地确权前已经发生争议的,根据争议各方使用争议地的使用现状、使用时间长短、生产活动习惯、人口数量、人均拥有的土地数量、距离远近等具体情况,确定各方土地所有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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