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权属

第八条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权属 第八条 原由乡(镇)农场使用的土地,至今仍由其使用或者现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的,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对乡(镇)农场闲置、撂荒的土地,原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且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至申请土地确权时无争议的,确定该村农民集体所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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