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权属

第十八条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权属 第十八条 《村镇条例》实施之前,乡镇、村企事业单位连续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至申请土地确权时或者土地权属争议发生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乡镇、村企事业单位。 《村镇条例》实施之后,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擅自使用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处理后,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继续使用的,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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