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权属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权属 第二十一条 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可以由其继续使用,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所在市、县、自治县确权时该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费。